(2017)闽03刑更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45号罪犯胡希,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贵州省道真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以胡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该犯及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追缴该犯及同案犯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1400元。其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44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胡希于2013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3700分。获表扬6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4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