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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海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海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59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海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东吴路12号25幢三楼。法定代表人钱燕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易,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二环路16号。法定代表人欧阳文贻,董事长。常熟市海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5)熟开商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应支付常熟市海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20000元,给付时间与方法:2016年7月20日前支付120000元,2016年8月20日前、9月20日前各支付100000元,如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常熟市海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有权按总额497902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布匹一批,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187240元,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海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接收上述布匹以187240元作价抵偿本案执行标的,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位18724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开商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庆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