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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日照远航轻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甬青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青岛甬青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远航轻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甬青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青岛甬青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67号原告:日照远航轻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彬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芳,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青岛甬青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华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青岛甬青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负责人:申华磊,经理。原告日照远航轻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甬青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青岛甬青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日照远航轻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远航轻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1元,减半收取2875.5元,由原告日照远航轻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