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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韩应分、王秀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应分,王秀芳,程守青,王秀花,侯仰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应分,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芳,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观,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守青,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花,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仰桥,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县。被上诉人王秀花、侯仰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军,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应分、王秀芳与被上诉人程守青、王秀花、侯仰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韩应分、王秀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观,被上诉人程守青,被上诉人王秀花及其与侯仰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应分、王秀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