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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永江诉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及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江,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行初23号原告王永江,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革峰,区长。委托代理人李琦。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宋江辉,经理。原告王永江因诉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永江负担。审 判 长  周晓东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代理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隋雨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