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5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学惠与张永伟、李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惠,张永伟,李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271号原告:马学惠,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张永伟,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李书勤,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马学惠诉张永伟、李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马学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永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惠撤回对被告张永伟的起诉。审 判 长  谢会鹏审 判 员  王海拴人民陪审员  仝秋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亚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