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学惠与张永伟、李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惠,张永伟,李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271号原告:马学惠,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张永伟,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李书勤,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马学惠诉张永伟、李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马学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永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惠撤回对被告张永伟的起诉。审 判 长 谢会鹏审 判 员 王海拴人民陪审员 仝秋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亚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