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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某1与高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647号原告高某1,男,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高某2,女,现住通河县。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无法找到被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佰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