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某1与高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647号原告高某1,男,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高某2,女,现住通河县。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无法找到被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佰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