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龚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083号原告:龚某,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刘某,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书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露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