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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战成诉被告韩少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成,韩少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440号原告:王战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韩少伟,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王战成与韩少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王战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战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田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