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建龙与周争利、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龙,周争利,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龙,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争利,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军。本院在执行刘建龙与周争利、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争利交来案件款50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刘建龙。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争利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经查,周争利、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建龙,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84453.62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刘建龙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峰波审判员 胡继栋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