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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64号申请人陈永保与被执行人汪卿飚、张文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陈永保,男,1946年1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汪卿飚,男,1962年9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张文正,男,1947年1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保与被执行人汪卿飚、张文正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永保与被执行人汪卿飚于2017年6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华法���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