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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桐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桐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1号罪犯蔡桐封,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台湾省金门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桐封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10日以(2009)闽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蔡桐封于2010年1月2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3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隔期内累计获计分3200分。2014、2015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3920分,兑换表扬6个。该犯本次缴纳没收款人民币2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桐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桐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32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