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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李忠敏、白春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李忠敏,白春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922号原告: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澄江镇龙潭大道。法定代表人:严文俊,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忠敏,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现住泰和县,被告:白春秀,女,1979年4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现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忠敏、白春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1522元,由原告江西金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尹杰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