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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金华、刘时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华,刘时莲,宋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华,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时莲,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审被告:宋文霞,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上诉人黄金华为与被上诉人刘时莲、原审被告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10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以及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