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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魏浩然与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521执54号申请执行人:魏浩然,男,汉族。法定代表人:魏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学志,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魏浩然与被执行人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魏浩然征地补偿款27300元、青苗补偿款1487.5元。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287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提取被执行人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在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庄户的款项29790.25元,足以清偿所欠补偿款。因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魏浩然与被执行人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