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浩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浩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9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浩红,又名“中锋”,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抓获并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2016年12月21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辩护人郝利平,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浩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浩红及其辩护人郝利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崔浩红伙同韩金成(已判)、崔成亮(已判)、崔广志(已判)、田志彬(在逃)驾驶汽油三轮车来到永年区河北铺村涂某标准件厂,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等工具在库房东北角墙上打一个90cm×60cm的洞口,钻进墙洞盗取100余袋螺母等。后以6800元卖给了施庄牌坊北边的三人(具体情况不明)。经鉴定,废螺母或者半成品螺母单价为1.1元,按照废品收购的数量8500斤,被盗螺母价值为9350元。2、2012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崔浩红伙同韩金成、崔成亮、崔广志、田志彬驾驶汽油三轮车来到永年区河北铺村何某标准件厂,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等工具在库房东北角墙上打了一个120cm×75cm的洞口,钻进墙洞盗取30袋螺母,一台电机,后以4200元卖给郝某(已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486元。3、2012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崔浩红伙同韩某成、崔某1亮、田某驾驶汽油三轮车来到河北铺村“九龙”膨胀栓厂,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等工具在东南角的南墙上打了一个60cm×77cm的洞口,钻进墙洞盗取膨胀管30袋,后以1000元价格卖给了郝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620元。4、2012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崔浩红伙同韩金成、崔成亮、崔广志、田志彬驾驶汽油三轮车来到刘营乡龙泉村西华某平某有限公司,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等工具在厂房东北墙角打了一个63cm×103cm的洞口,钻进墙洞盗取平某168根,后以9700元卖给了郝某。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为41160元。5、2012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崔浩红伙同韩某成、崔某1亮、田某驾驶汽油三轮车来到岳庄村北张某丝杠厂,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等工具在厂房北墙上打了一个80cm×50cm的洞口,钻进墙洞盗取丝杠一万余条。后以4200元价格卖给郝某。经鉴定,所盗丝杠价值为17318元。6、2012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崔浩红伙同韩金成、崔成亮、田志彬驾驶汽油三轮车来到刘营乡龙泉村先耕紧固件加工厂,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在厂房北墙上打了一个96cm×48cm的洞口,钻进墙洞盗取一台电机、一台切割机、两台电动机等物品,后以2000元价格卖给郝某。经鉴定,所盗丝杠价值为13581元。被告人崔浩红盗窃物品总价值为9951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浩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浩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浩红犯盗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被盗物品价值的认定证据不足,不应采信;二、被告人崔浩红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的作用,属从犯;三、被告人崔浩红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崔浩红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崔浩红伙同韩金成(已判)、崔成亮(已判)、崔广志(已判)、田志彬(在逃)驾驶汽油三轮车来到永年区河北铺村涂某标准件厂,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等工具在库房东北角墙上打一个90cm×60cm的洞口,钻进墙洞盗取100余袋螺母等。后以6800元卖给了施庄牌坊北边的三人(具体情况不明)。经鉴定,废螺母或者半成品螺母单价为1.1元,按照废品收购的数量为8500斤,故被盗螺母价值为935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案报告、破案报告、抓获证明、被盗物品清单、提取三轮车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崔浩红户籍证明。2、被害人涂某陈述,2012年11月3日早上6点30分左右,我接到房东赵社民电话,说我厂房东北角被人撬了个窟窿,我起床看到厂房东北角有个大洞,我的货物少了很多,随后向公安局报了案。被盗物品有电焊机一台、气割机一台,12的法兰螺母60件,12的加厚螺母10件,16的镀锌螺母5件、半成品法兰螺母50件,废螺母50件、圆螺母40件,每件1000个螺母,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2700元。3��同案犯韩某成供述,2012年11月初的一天夜里,我和崔某1亮、老三还有老三带的两个朋友五人到永年县河北铺村后一家标准件厂通过掏洞的方式盗窃了一台切割机、一台电焊机,还有一些标准件螺母,所偷的东西被“老三”卖到施庄村北牌坊处,有三个人专门负责接我们偷的货,这次我们总共偷了100多袋螺母,有重100斤的,有重40至50斤的,还有20至30斤的不等,总共拉了4500斤到6000斤,听老三说一共卖了6800多元,我分了1300元。4、同案犯崔某1亮供述,2012年11月初的一天夜里晚上十一点多,老友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忠义家,一起去干活,之后老友又跟老三、崔浩红打电话,让他们也去忠义家,我们几个人会合后,一起去永年县一个标准件厂偷东西,老三、忠义拿着他们带的改锥、铁棍就开始掏墙缝、掏洞,我们三个人就在一旁打下手,打好洞后,忠义先钻进去���然后我、崔浩红也钻进去了,老三和老友在洞外面接应,进去后我们看到了厂房里面有很多装好的螺母,装螺母的袋子大小不同,大约有100多袋,有装有一、二十斤的,有装三四十斤的,还有一台电焊机、切割机,我们三人往外递给在外面接应的老三和老友,用了约半个小时后,我们就把所有东西都搬到了洞外,我们一块把这些东西装上三轮车,装完后由老三和忠义负责开车去卖,这次我们一共拉了4车,一车大概1000多斤,老三跟我们说一斤按8毛钱,一共卖了6800多元,我分了1300元,分完后,我们就各自走了。5、同案犯崔某2志供述,2012年11月初的一天夜里,我和“忠义”、“老三”“中锋”(崔浩红)、崔某1亮五人到永年县河北铺村西南的一家标准件厂通过掏洞的方式盗窃了一些标准件螺母,一台电焊机一台、一台电机,大约偷了100袋螺母,我分了1000元。6、被告人崔浩红供述:在2012年年底11月或者12月份的一天,我和忠义(韩某成)、老三(田某)、崔某1亮、老友(崔某2志)去了没有我记不清了。我们在忠义沙河租的房子结合,然后开着两辆汽油三轮车,开到永年一个标准件厂,还是用在厂子外墙掏洞的方法,老三用螺丝刀和撬棍在墙上打了一个洞,打好洞后,我们进去搬东西,拉了几车记不清了。这次偷的都是用编织袋装好的螺丝帽,一袋大概四五十斤,具体多少袋记不清了。这些东西老三和忠义他们当夜就卖掉了,具体卖了多少钱我也不清楚。7、被告人崔浩红辨认同案犯韩某成、崔某1亮、田某、崔某2志笔录及照片。8、同案犯韩金成辨认被害人涂某厂房中实施盗窃标准件的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9、同案犯崔成亮辨认在被害人涂某厂房中实施盗窃标准件的作案地���笔录及照片。10、同案犯崔广志辨认在被害人涂某厂房中实施盗窃标准件的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11、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12、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2013)2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废螺母或者半成品螺母单价为1.1元/斤。二、2012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崔浩红伙同韩某成、崔某1亮、崔某2志、田某等五人驾驶汽油三轮车窜至河北铺村何某标准件厂,在厂房东北角墙上打了一个120cm×75cm的洞口,钻进墙洞盗取30袋螺母,一台电机,后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郝某(已判),共卖了4200元。经鉴定,被盗螺母和电机价值13486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案报告、破案报告、被盗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郝某身份证明。2、被害人何某陈述,2012年11月7日���午8时许,我厂工人上班时,发现厂房东北角处被人故意打出一个能进出人的窟窿,然后我妻子与工人一同到车间后,看到货物被盗了很多,我到厂房后,打了110报警电话。我厂被盗货物有:28袋jb6170规格螺母m24半成品,每袋750个;2袋废品螺母,每袋800个,电机一台,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6200元。3、被害人赵某1(何某妻子)陈述,2012年11月7日上午7时许,我在厂子里面,有工人说昨天做的“螺母”全没了,车间东北角有个大洞,我与工人到车间后发现很多货物被盗了,被盗货物有28袋jb6170规格螺母m24半成品,每袋750个;2袋废品螺母,每袋800个,我丈夫回来后报了警。4、被告人崔浩红供述:在2012年年底的一天,我和忠义(韩某成)、老三(田某)、崔某1亮、老友(崔某2志)去了没有我记不清了,具体在哪儿集合记不清了,也忘了开几辆汽油三轮��,到永年一个标准件厂,用在厂子外墙挖洞方式,老三用螺丝刀和撬棍把厂子外墙打一个洞,我们在旁边打下手,进去搬东西,偷了几车记不住了,具体卖了多少钱我也不清楚。5、同案犯韩某成供述,2012年11月初,我和老三、崔某1亮和两个年轻人一块到永年县河北铺村的一个厂子偷过30袋左右的螺母和一个电机,这次一共卖了4200元,每人800元,汽油三轮车每辆100元。6、同案犯崔某1亮供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我、崔浩红、老友在沙河市清泉浴池打麻将,不知是老三还是忠义给老友打电话说晚上上班(指偷东西),然后,我们五个人到忠义租住地,换上脏衣服,带上白手套,忠义、老三开着他们的三轮车带着我、老友、崔浩红三个人,沿着107国道往南到一个标准件厂,老三、忠义拿出他们带的螺丝刀、撬棍扣墙缝、挖洞,我们三个人在旁边打下手,大约过了一个多钟头,挖开刚钻过一个人的方洞,忠义先钻进洞,我、崔浩红也钻进洞里的厂房,老三、老友在洞口外面接应,搬了30袋左右的螺母,忠义、老三开着车把螺母卖了,老三回来说卖了4200元,我们五个人每人800元,两辆三轮车每辆100元,然后我们就散了。7、被告人郝某供述,2012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2点多,接到老三电话,说有点货要卖给我,我在施庄的废品收购站等着他,没过多长时间,老三骑着一辆绿色的汽油三轮车拉着一车货,忠义在车后面坐着,我看了看有22袋左右的螺母和一个旧的电机,螺母都是半成品,电机是个旧电机,我问他从哪里弄过来的,老三给我说是偷的,我就没再吭声,我给他说螺母按9毛钱一斤,旧电机按2元每斤,然后我把这些东西过秤,最后给了老三1500元左右,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8、同案犯崔���2志供述,2012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老三”、“忠义”、“中锋”、崔某1亮五个人,骑着两辆汽油三轮车,到永年县河北铺村的一个厂子里偷了30袋左右的螺母和一个电机,这些东西拉了3车或者4车,偷的东西被“老三”和“忠义”卖的,具体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分了1000元。9、同案犯韩某成辨认在何某厂房实施盗窃标准件的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以及辩认同案犯的笔录及照片。10、同案犯崔某1亮辨认在被害人何某厂房实施盗窃标准件的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以及辩认同案犯笔录及照片。11、同案犯郝某辨认笔录及照片。12、同案犯崔某2志辨认在被害人何某厂房实施盗窃标准件的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以及辩认同案犯笔录及照片。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4、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2013)13号物价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3486元。三、2012年11月12日晚上,被告人崔浩红伙同韩某成、崔某1亮、田某驾驶汽油三轮车窜至河北铺村“九龙”膨胀栓厂,用事先准备的撬棍等工作在厂房东南角的南墙上打了一个60cm×77cm的洞口,钻进墙洞盗取膨胀管30袋,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郝某。经鉴定,被盗膨胀管价值462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破案报告、通话清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2、被害人宋某1陈述,2012年11月12日3时早晨7时许,我发现厂房东南角被打通了一个高40厘米宽40厘米的洞,厂房里的约10袋10*50规格的膨胀管和约20袋25*100规格的膨胀管被盗走。3、被害人赵某2陈述,2012年11月12日早上7时许,发现我厂用塑料袋装着膨胀管被盗了,被盗的物品具体有:10X50规格膨胀管10袋,都是镀好锌的蓝白色,每袋70斤价值300元,10袋价值3000元,25X100规格的膨胀管20袋,每袋70斤价值260元,20袋价值5200元,被盗的膨胀管总价值8200元。4、同案犯韩某成供述,2012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我和老三、崔某1亮,还有一个年轻人四人骑着两辆汽油三轮车,到二环路路西河北铺新建的小区北边那条马路往西走的一条南北土路上,来到一个厂子院墙的东南角,老三用螺丝刀先扣墙缝,打了一个方形墙洞,我和崔某1亮钻过洞,进入厂子,我和崔某1亮向外搬了有20、30袋的膨胀管,老三和那个年轻人在外边接货,一共装了两车膨胀管,然后老三负责把偷来的货卖到了永年县临名关一个叫小超的人,共卖了1000块钱,我分了250元。5、同案犯崔某1亮供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忠义、老三、崔浩红四个人一起到永年县的一个标准件厂,从厂子的���上挖洞,到标准件厂偷了二十多袋白色铁管,我们把偷来的白色铁管装到两辆汽油三轮车上,老三、忠义开着三轮车卖给了小超,老三回来说卖了1000元,然后我们四个人平分了,每人250元。6、同案犯郝某供述,2012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3点多,我接到老三电话,说有点货要卖给我,有22袋左右的白色编织袋,里面是镀锌的膨胀栓管子,按7毛钱一斤,给了老三大约六百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7、被告人崔浩红供述,在2012年11月或者12月的一天,我和忠义(韩某成)、老三(田某)、崔某1亮、老友(崔某2志)去了没有我记不清了,具体在哪儿集合记不清了,也忘了开几辆汽油三轮车,到永年一个标准件厂,用在厂子外墙挖洞方式,老三用螺丝刀和撬棍把厂子外墙打一个洞,我们在旁边打下手,进去搬东西,偷了几车记不住了,具体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8、同案犯韩某成辨认在被害人宋某1厂房实施盗窃标准件的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9、同案犯崔某1亮辨认在被害人宋某1厂房实施盗窃标准件的作案地点及照片。10、同案犯韩某成辨认同案犯的笔录及照片。11、同案犯崔某1亮辩认同案犯笔录及照片。12、同案犯韩某成指控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13、同案犯韩某成辨认宋某1九龙膨胀栓长的墙洞。14、同案犯郝某辨认同案犯笔录及照片。1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16、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2012)1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20袋膨胀管总价值4620元。四、2012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崔浩红伙同韩金成、崔成亮、崔广志、田志彬驾驶汽油三轮车窜到刘营乡龙泉村西华某平某有限公司,在厂房东北���角打了一个63cm×103cm的洞口,钻进墙洞盗取平某168根,以9700元卖给了郝某。经鉴定,所盗平某价值为4116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案报告、破案报告、被盗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2、被害人赵某3陈述,2012年11月26日早上7点半左右,我厂子工人赵某5给我打电话说厂子的北车间货少了,在北车间的外东墙被掏了一个洞,我到厂子后经清点,被盗货物约有300根平某,型号为90×45×1000MM,每根有32公斤,每根价值250元,被盗总价值75000元。3、证人赵某5证言,2012年11月份一天早上,我到华某平某厂准备上班时发现厂里丢了大概270-280根平某。4、同案犯韩某成供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一点多钟左右,我伙同老三,还有两个叫不上来名字的小伙子等五人在永年县东三环一个叫华某平某的标准件厂盗窃了5汽油三轮车的长1米、宽10公分,厚5公分的铁块,按每斤8毛钱的价格,总共卖了9700元钱,我分得2000元。5、同案犯崔某1亮供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一点钟左右,我伙同老三、老友、崔浩红、忠义等五人在永年县东三环龙泉村南大路西的一个叫华某平某的标准件厂通过挖洞掏墙缝的方式,盗窃了5汽油三轮车的长1米、宽十公分,厚五公分的铁块,总共卖了9700元钱,我分得1900元。6、同案犯郝某供述,2012年11底的一天晚上,老三和忠义卖给我一批他们偷来的长条,每根重68斤,我按每斤9毛钱付给“老三”9700块钱,随后我又转手卖给了邢台的老四,老四付给我一万四千多块钱。7、同案犯崔某2志供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忠义”、“老三”、“中锋”和崔某1亮五个人到永年县龙泉大桥附近标准件厂,偷了5车平某,老三和忠义把东西卖了,我分了1900元。8、被告人崔浩红供述,2012年年底的一天,我和忠义、老三、崔某1亮、崔某2志这次去没有记不清了,在沙河忠义租住地集合,后老三和忠义开着两辆汽油三轮车带着我们到永年县城外边大路上的一个厂子。老三和忠义用大改锥和撬棍把厂子外墙打了一个洞,剩下我们打下手。打好洞后我们去车间里面搬方钢(平某),我们把偷的方钢装满两车就走了。忠义和老三拉着方钢找地方卖掉了,当时记得老三给了我一千多元。9、同案犯韩某成辨认在华某平某厂实施盗窃标准件的作案地点笔录和照片。10、同案犯崔某1亮辨认在华某平某厂实施盗窃标准件的作案地点笔录和照片。11、同案犯崔某2志辩认在华某平某厂实施盗窃标准件的作案地点笔录和照片。12、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照片。13、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2013)9号物价鉴定结论书,鉴定每根平某价值为245元。五、2012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崔浩红伙同韩某成、崔某1亮、田某驾驶汽油三轮车窜至名关镇岳庄村北张某丝杠厂,在厂房北墙上打了一个80cm×50cm的洞口,盗取丝杠一万余条,后以4200元卖给郝某。经鉴定,所盗丝杠价值为17318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破案报告、被盗物品详情一览表。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2年12月3日上午7时许,我在岳庄村北经营的标准件厂起床后,发现厂里的看门狗死掉了,走到车间看到车间内北墙上被人打了一个窟窿,成品丝杠被盗。被盗“丝杠”粗的都是12mm,1米2长的3000条,70公分长的3500条,80公分长的2000条,1米长的990条,65公分长的500条,1.5米长的300条,还有部分零���的成品丝杠约500公斤左右。3、同案犯韩某成供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老三、崔某1亮、还有一个老三的朋友,开着两辆汽油三轮车,到永年县岳庄村的一家标准件厂,通过挖洞的方式盗窃了三车丝杠,然后我和老三开着车把盗窃来的丝杠卖到了永年县临洺关的一个叫小超的人那里了,一共卖了4200块钱,我分了1000元。4、同案犯崔某1亮供述,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我伙同老三、忠义、崔浩红,在企美公司东面的一个村的标准件厂,用挖洞掏缝的办法盗窃了一百来捆丝杠,装了三车货,老三说共卖了4200元左右,我分了1000元。5、同案犯郝某供述,2012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老三和忠义卖给我一批他们偷来的丝杠,一共是三千斤左右,我付给“老三”二千七八块钱,随后我又转手卖给了邢台的老四,老四付给我三千八九百多块钱。6、被告人崔浩红供述,在2012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和忠义、老三、崔某1亮、崔某2志去了没有记不清了,开着汽油三轮车,到永年一个标准件厂,老三和忠义用螺丝刀和撬棍把厂子外墙开了一个洞,我们在旁边打下手,打好洞后我们进去里面搬地上的螺丝杠,把螺丝杠搬车上后,由老三和忠义去卖掉,具体偷了多少螺丝杠我记不清了。7、被告人韩某成辨认在被害人张某厂房实施盗窃标准件的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8、被告人崔某1亮辨认在被害人张某厂房实施盗窃标准件的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9、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10、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2013)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7318元。六、2012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崔浩红伙同韩金成、崔成亮、田志彬驾驶汽油三轮车窜至刘营乡龙泉村��耕紧固件加工厂,在厂房北墙上打了一个96cm×48cm的洞口,钻进墙洞盗取一台电焊机、一台切割机、两台电动机等物品,后以2000元卖给郝某经鉴定,所盗丝杠价值13581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破案报告、被盗物品详情一览表,工厂简介2、被害人赵某4的陈述,2012年12月4日上午9点左右,我接到儿子的电话,说厂子北墙上有一个窟窿,发现厂子的货物被盗了,被盗的货物有:电焊机一台、切割机一台、电动机2台、电动油缸2台、手电磨一个和角磨一个、全新的合金磨具内六方一个、内四方一个、卡盘一个、大圆母一个、吹风机一个、滚丝轮14个左右、皮带轮、齿轮各一个、自己加工的模具芯二十个左右、自己加工的模具9个、50吨的千斤顶一个。3、同案犯韩某成供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老三、崔某1���还有一个老三带着的朋友,开着汽油三轮车,到永年县东三环龙泉大桥附近的一家标准件厂,通过挖洞的方式盗窃了一个电机、一个电焊机、一个切割机、两个鼓风机,还有一些铁块,然后我和老三开着各自的汽油三轮车把偷来的东西卖到了永年县临洺关的一个叫小超的人那里去了,他在临洺关开着一家废品收购站。记得一共卖了2000块钱,我分了500块钱。4、同案犯崔某1亮供述,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点钟左右,我伙同老三、崔浩红、忠义等四人在永年东三环龙泉大桥附近一个标准件厂盗窃了两汽油三轮车的东西,偷的有电机、电焊机、还有切割机、两个鼓风机,还有铁块什么的,一共卖了2000元左右,我分得500元。5、同案犯郝某供述,2012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老三和忠义卖给我一批他们偷来的电焊机、切割机、吃风机等物品,我付给了老三���像是一千二三百块钱,随后我又把其中的一部分卖给了邢台的老四,老四付给了我八百块钱。6、被告人崔浩红供述,在2012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和忠义、老三、崔某1亮、崔某2志去了没有记不清了,开着汽油三轮车,到永年一个标准件厂,老三和忠义用螺丝刀和撬棍把厂子外墙开了一个洞,我们在旁边打下手,打好洞后我们进去里面搬东西,由老三和忠义去卖掉。这些东西包括鼓风机、切割机等生产标准件用的机器,具体卖多少钱我不知道。7、同案犯韩某成辩认在被害人赵某4厂房实施盗窃标准件的作案地点。8、同案犯崔某1亮辨认在被害人赵某4厂房实施盗窃标准件的作案地点。9、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10、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2013)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3581元。综上,被告人崔浩红参与盗窃物品总价值为9951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浩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价值99515元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关于盗窃物品价值,经查,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以及物价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陈述的失窃物品的数量、种类与被告人供述窃取物品的情节基本一致,结合收购赃物人员供述的犯罪情节,物价鉴定部门对盗窃数额所做的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参与的犯罪数额予以确认,对辩护人认为犯罪数额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崔浩红多次参与破坏性的盗窃犯罪,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浩红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犯罪,与他人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其行为不构成从犯,对辩护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崔浩红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确定对被告人的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浩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单飞鹏代理审判员 李子平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印)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河北省执行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价值人民币2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价值人民币60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价值人民币6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价值人民币40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