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4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汪美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美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440号移送执行人: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汪美莹,女,1994年1月7日生,江西省浮梁县人,住金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美莹在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先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胜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