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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卫军与被执行人王雨树、彭成春、韩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卫军,王雨树,彭成春,韩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高卫军,男,满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王雨树,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彭成春,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承德县。被执行人:韩彦民,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卫军与被执行人王雨树、彭成春、韩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卫军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凌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