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卫军与被执行人王雨树、彭成春、韩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卫军,王雨树,彭成春,韩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高卫军,男,满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王雨树,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彭成春,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承德县。被执行人:韩彦民,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卫军与被执行人王雨树、彭成春、韩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卫军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凌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