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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东平、王功龙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平,王功龙,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629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平,男,生于1973年4月5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王功龙,男,生于1972年9月12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城东浔美工业区二期(福建路港集团大厦)。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50500775358403B。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东平与被执行人王功龙、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功龙、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东平借款人民币2260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00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民生支行05×××27账户上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民生支行05×××27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21880.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凯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