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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玉仙、鹰潭市三方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仙,鹰潭市三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32号申请人:王玉仙,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涛,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鹰潭市三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景区。申请人王玉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鹰潭市三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L×××××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扣押。申请人王玉仙以现金3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鹰潭市三方物流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 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