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2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兆鹏与新疆深发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兆鹏,新疆深发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唐兆鹏,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新疆深发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智德宇,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新疆深发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唐兆鹏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中环路198号幸福山庄23幢2号房屋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