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荆松晓、赵文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松晓,赵文哲,宫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86号申请人:荆松晓,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泊头市,。被申请人:赵文哲,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宫明国,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申请人荆晓松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荆松川、白如冰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松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荆松川、白如冰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御河新城23-3-2003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被申请人赵文哲、宫明国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军民南路炮团小区10号楼3单元502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