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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浩与辛集市欣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娄丽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浩,辛集市欣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娄丽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247号原告:魏浩,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辛集市欣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法定代表人:于小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娄丽芳,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魏浩诉被告辛集市欣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娄丽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魏浩负担。审判员  马青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