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鲜、张胜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鲜,张胜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鲜,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友,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磁县。上诉人张鲜因与被上诉人张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但上诉人张鲜与被上诉人张胜友均称一审庭审时只有审判长一人,重审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另,张鲜二审中又提交录音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于证明张胜友主张的借款与其子张辰光的5万元借款是同一笔钱,二审中张胜友关于借款的形成过程也与一审的陈述不一致,重审时应查明是否为同一笔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