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鑫与左青山、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鑫,左青山,刘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999号原告袁鑫,男,汉族,2002年1月16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左青山,男,汉族,1987年1月2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刘刚,男,汉族,1991年4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鑫与被告左青山、刘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袁鑫负担。审判员 范庆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