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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勇与孙书海、吕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勇,孙书海,吕宝良,肖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262号原告:宋勇,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书海,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香港花园A区。被告:吕宝良,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城阳区。被告:肖玉祥,男,197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科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勇与被告孙书海、吕宝良、肖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宋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勇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孙书海、吕宝良、肖玉祥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勇撤诉。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勇负担。审 判 长  纪光辉审 判 员  于玲娟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尤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