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建平申请执行房小军、吴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房小军,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坪桥镇尧沟行政村杨家洼村。被执行人房小军,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安塞区碾道渠鸿运小区隔壁。被执行人吴伟,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安塞区塞隆大厦1205室。本院在执行刘建平与房小军、吴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房小军、吴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房小军、吴伟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刘建平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90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