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振杰与魏玉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杰,魏玉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366号原告张振杰,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魏玉坡,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振杰诉被告魏玉坡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孟捷独任审理,原告张振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锦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