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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栋栋、刘福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栋栋,刘福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5139号,。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栋栋。被执行人刘福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栋栋、刘福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刘文强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