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栋栋、刘福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栋栋,刘福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5139号,。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栋栋。被执行人刘福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栋栋、刘福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刘文强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