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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肖君与龚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肖君,龚武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853号原告:李肖君,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龚武云,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肖君与被告龚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肖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肖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肖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龚武云负担。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