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平市铁东区机械加工厂与梨树县小城子镇杨峰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铁东区机械加工厂,梨树县小城子镇杨峰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机械加工厂。住所:四平市铁东区长发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凤玲,厂长。被执行人梨树县小城子镇杨峰机械厂。住所:四平市梨树县小城子镇。法定代表人杨峰,厂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机械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梨树县小城子镇杨峰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此案标的金额为3816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梨树县小城子镇杨峰机械厂自愿用其所有的数台玉米扒皮机抵顶部分加工费,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现待其变卖后予以还款,暂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和证券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