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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武某某、王某某、刘某、赵某、刘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武某某,王某某,刘某,赵某,刘某某,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659号原告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主要负责人:王某,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武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被告赵某。被告刘某某。被告王某。原告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武某某、王某某、刘某、赵某、刘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裕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