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源执恢字第6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程志富、周士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富,周士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源执恢字第610-1号申请执行人程志富,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周士深,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程志富与被执行人周士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志富于2017年6月16日以被执行人周士深已全部将货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08)源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邴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