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金球与唐志仁、刘菊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球,唐志仁,刘菊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602号原告:胡金球,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锋,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志仁,男,汉族。被告:刘菊英,女,汉族。原告胡金球与被告唐志仁、刘菊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胡金球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胡金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金球撤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计3110元,由胡金球负担。审 判 长 李湘蓉人民陪审员 李莉娜人民陪审员 赖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