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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金球与唐志仁、刘菊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球,唐志仁,刘菊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602号原告:胡金球,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锋,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志仁,男,汉族。被告:刘菊英,女,汉族。原告胡金球与被告唐志仁、刘菊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胡金球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胡金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金球撤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计3110元,由胡金球负担。审 判 长  李湘蓉人民陪审员  李莉娜人民陪审员  赖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