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8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896-3号申请人: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维凯,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守亮,董事长。第三人: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三人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冻结了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的存款XX万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因案件尚未审结,需要继续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XX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卫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