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0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气象与刘嘉豪、高昌区名加娱乐会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气象,刘嘉豪,高昌区名加娱乐会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950号原告:杨气象,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刘嘉豪,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吐鲁番市。被告:高昌区名加娱乐会所,住所地吐鲁番市。经营者:李松,男,汉族,32岁,现住吐鲁番市。原告杨气象与被告刘嘉豪、高昌区名加娱乐会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气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嘉豪支付原告剩余装修款203040元。2、判令被告高昌区名加娱乐会所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上列原告与被告刘嘉豪曾于2015年7月20日,经协商签订一份《施工协议》。随之,被告刘嘉豪便将承包被告高昌区名加娱乐会所装修工程的木工劳务部分,以886200元的价格转包给原告带人施工。可是,工程结束后,被告刘嘉豪仅支付了原告部分劳务费,尚欠原告203040元未付,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气象不能提供被告刘嘉豪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嘉豪送达地址。故原告杨气象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气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肖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