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张清松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清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003号罪犯张清松,男,汉族,1986年5月3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清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张清松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阜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清松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清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清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清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清松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