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东海罚金案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289号关于刘东海抢劫罪执行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东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1000元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东海的家属代其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缴纳了全部罚金。本院认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一百零八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