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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东海罚金案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289号关于刘东海抢劫罪执行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东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1000元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东海的家属代其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缴纳了全部罚金。本院认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一百零八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