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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温寿安与高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寿安,高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632号原告:温寿安,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上杭县。被告:高建武,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原告温寿安与被告高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温寿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寿安以通过诉讼已基本实现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寿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温寿安负担。审 判 长  张南生审 判 员  姜志明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