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更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占安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占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082号罪犯占安玉,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2日作出(2010)乐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占安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占安玉在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0次,单项表扬4次,属累犯。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占安玉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占安玉虽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但其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抢劫罪犯,又未积极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同时系累犯,故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占安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