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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福与王贺、张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王贺,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106号申请人:张福,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45号楼3单元0层3户。被执行人:王贺,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本市桃山区盛鑫小区0层楼16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张晶,女,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本市桃山区盛鑫小区0层楼16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福与被执行人王贺、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2017年0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福已提起再审,现正在审理期间。申请人张福于2017年0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