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兰玉芳、刘生平诉被告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玉芳,刘生平,管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02民初582号原告:兰玉芳,女,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刘生平,男,汉族,1960年2月14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城区,系原告兰玉芳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江,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威,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大同市城区新华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兰玉芳、刘生平诉被告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江及被告管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玉芳、刘生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通过原告亲戚找到二原告,在2015年8月16日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320000元,约定于2015年8月31日前归还,在2015年8月25日向原告二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5年9月5日前归还,两笔借款均系二原告共同财产。借款到期之后,被告怠于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这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管威辩称,对借贷关系认可,被告只收到350000元的本金,20000元是预扣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数额,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记载被告向原告借款370000元,但被告辩称借条中的20000元是预扣利息,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原告兰玉芳借款本金370000元,因该借款发生在二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权系夫妻共同债权,故本院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诉讼费依法由败诉方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管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兰玉芳、刘生平借款370000元。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毅 超人民陪审员 温廷儒人民陪审员齐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树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