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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龚建波与怀来县沙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波,怀来县沙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929号原告:龚建波,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怀来县沙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沙东公路技校北对面。负责人:陈向中,校长。原告龚建波与被告怀来县沙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龚建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龚建波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爱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