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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宁德市三富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宁德市三富机电有限公司,陆琛,孙德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公园路5号。负责人:陈信文,行长。委托代理人:游传勇,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代理人:郑德宗,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宁德市三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屏城乡洋中工业区,营业地屏南县县府路2号。法定代表人:陆琛。被执行人:陆琛,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孙德律,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与宁德市三富机电有限公司、陆琛、孙德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德市三富机电有限公司、陆琛、孙德律在银行无存款,且被执行人宁德市三富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屏南县屏城乡洋中工业区(后垅村)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并委托评估拍卖,但该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缪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