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刑初350号自诉人郭某,女,1978年4月4日出生。自诉人张某某,男,2009年7月23日出生。自诉人李某某,女,1947年7月13日出生。自诉人张某甲,男,1999年4月12日出生。四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自诉人郭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甲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因与被告人王某某自行和解,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人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而申请��诉,系自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