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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刑更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姚小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小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刑更240号罪犯姚小四,男,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长春镇,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鄂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姚小四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6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改造。执行过程中,刑期无变动。截止2017年6月16日,剩余刑期四个月十三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姚小四在2013-2016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小四在2013-2016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至2016年共获狱政记功奖励六次。以上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计分考核表、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201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6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姚小四在2013-2016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小四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立红人民陪审员  崔振海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