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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行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立家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立家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礼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06行终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立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大冲工业区大道内。法定代表人何晓勇。委托代理人李蔚颖,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5号。法定代表人黄丽意,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家荣,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荣华,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钟飞健,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少婷,佛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雷礼全,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委托代理人周文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立家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家卫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海区人社局”)与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佛山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行初8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雷礼全是立家卫浴公司的员工。2015年7月14日17时40分左右,雷礼全根据立家卫浴公司工作安排往佛山市禅城区钧涛石材作坊(以下简称“钧涛作坊”)检验完产品后,驾驶电动车乘搭钧涛作坊员工李某从钧涛作坊出发计划一起前往中山公园站,雷礼全然后步行到富民路公交站转乘公交汽车回立家卫浴公司,当雷礼全驾车驶至佛山市口腔医院路段时,为避让一行人,导致发生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雷礼全左脚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雷礼全被送到佛山市南创外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前额、双手、双膝皮肤软组织挫伤;左足筋膜室综合征(早期);左足第2-4跖骨基底闭合性骨折。2016年4月27日,雷礼全向南海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当日决定受理。同年5月25日,南海区人社局向立家卫浴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立家卫浴公司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后立家卫浴公司向南海区人社局提交《关于雷礼全受伤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认为雷礼全的受伤不构成工伤。经调查,南海区人社局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佛南人社工[2016]287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分别于同年6月28日、7月4日送达给立家卫浴公司及雷礼全。立家卫浴公司对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于2016年7月19日向佛山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当日受理后向南海区人社局送达《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南海区人社局于同年7月22日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佛山市人社局于2016年8月29日通知雷礼全参加复议。经审查,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佛府行复[2016]2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立家卫浴公司及南海区人社局,于同年9月14日送达雷礼全。另查,雷礼全事发当日的上班时间是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又查,立家卫浴公司的生产主管段某在接受南海区人社局调查时陈述“17时50分左右,我收到雷礼全的电话称,他在钧涛石材厂检验完产品后下班回公司,在驾驶借用该作坊员工电动摩托车前往富民路公交途中,在市口腔医院路段为避让一行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导致左脚脚背受伤”、“雷礼全完成当天的出差任务后,是需要向我提供检验报表的,但如果他回公司后,我已下班的情况下,次日上班后他再交给我,由于他住公司内的员工宿舍,他回公司后都会进行电子考勤”。孟某甲在调查时陈述“我也有送过他(即雷礼全)去中山公园公交车站”。李某在调查时陈述“2015年7月14日17时左右,雷礼全要求我送他到中山公园公交车站坐公交车”。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海区人社局作为南海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对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南海区人社局受理雷礼全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佛山市人社局作为南海区人社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立家卫浴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佛山市人社局在受理立家卫浴公司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佛府行复[2016]2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分别送达立家卫浴公司、南海区人社局及雷礼全,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本案中,南海区人社局根据雷礼全的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上班路线图,及该局对雷礼全、段某、沈某、孟某乙、孟某甲、李某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认定雷礼全于2015年7月14日17时40分左右,在钧涛作坊检验完产品后,驾驶电动车前往公交站转乘公交汽车回立家卫浴公司途中,为避让一行人导致发生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雷礼全左脚受伤的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南海区人社局据此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认为雷礼全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本案中,南海区人社局对立家卫浴公司员工段某、沈某、孟某乙及钧涛作坊员工孟某甲、李某制作的调查笔录及诊疗资料等证据可证明以下事实:雷礼全事发当日的上班时间是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当日17时40分左右雷礼全在钧涛作坊检验完产品后,驾驶电动车前往中山公园公交车站,雷礼全然后步行到富民路公交站转乘公交汽车回公司,当驶至市口腔医院路段时,为避让一行人,导致发生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雷礼全左脚受伤的事故,上述证据与南海区人社局对雷礼全调查笔录及雷礼全向该局提交的上班路线图等证据相互印证。据此可认定雷礼全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外出到钧涛作坊检验产品后回公司途中,在属于来往于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事故伤害。南海区人社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认为雷礼全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予以支持。综上,南海区人社局及佛山市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立家卫浴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立家卫浴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立家卫浴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有误。1.雷礼全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不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中段某、沈某在调查时的陈述,雷礼全的工作性质特殊,因工作性质需要出差,完成出差任务后即可下班。不受限于公司一般的上下班时间制度。雷礼全回厂打卡只是其住在公司宿舍因个人习惯行为进行电子考勤,公司并未因员工没有进行工作汇报或者电子考勤而视为旷工早退,故雷礼全完成派出工作后离开的时间应为下班时间。2.雷礼全的受伤时因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所造成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根据雷礼全本人的调查笔录陈述可知,雷礼全一直是使用合理的交通工具在立家卫浴公司与钧涛石材作坊之间往返,且并未发生过交通事故,而本次事故的发生,却是其在明知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依然采取违规交通工具驾驶所造成的,由此可见,雷礼全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其主观过错所造成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雷礼全发生交通事故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内,因此,不应当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中雷礼全所受工伤应当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于雷礼全驾驶不合格的交通工具所导致的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明显为雷礼全,因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雷礼全亦不能认定为工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南海区人社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南海区人社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立家卫浴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立家卫浴公司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佛山市人社局答辩称,佛山市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南海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佛山市人社局复议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雷礼全述称,一、雷礼全是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工伤的范围。二、雷礼全受到伤害,被南海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1.雷礼全被公司安排出差到钧涛作坊检验产品,这一事实均得到双方认可,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雷礼全是外出办私事。2.雷礼全没有驾驶证并不影响本案的工伤认定行为,因为本案并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认定,而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工伤范围。3.雷礼全在出差骑电动车回公司的途中为避让行人导致受伤,也是为公司利益,并没有损害公司的恶意,不能因公司支付了车费而改变本案的工伤性质。综上,南海区人社局认定雷礼全的受伤为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南海区人社局作为县级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该局在收到雷礼全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所诉之佛南人社工﹝2016﹞287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复议或诉讼的权利,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佛山市人社局作为南海区人社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南海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职权。佛山市人社局受理立家卫浴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次日向立家卫浴公司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于受理后七日内向南海区人社局送达《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通知雷礼全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调查核实本案事实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佛府行复﹝2016﹞2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其复议机关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案基础事实方面,各方当事人对于雷礼全与立家卫浴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雷礼全事发当天的工作时间、雷礼全受伤经过及伤情等基础事实均无异议,且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雷礼全受伤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到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本案中,雷礼全作为立家卫浴公司的质检员,主要负责外购产品的检验工作。事发当天雷礼全根据主管段某的指派,外出到钧涛作坊对外购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返回公司,雷礼全在此期间的活动是其受用人单位指派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活动。雷礼全在返回公司的途中受伤,其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可予认定为工伤。南海区人社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认为雷礼全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佛山市人社局经审查后对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予以维持,实体处理正确。立家卫浴公司主张,雷礼全的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其完成派出工作后离开的时间应为下班时间,故其受伤是下班途中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经查,据查明的事实,雷礼全发生事故的时间是17时40分,尚处于当天工作时间中;且据单位主管段某在调查笔录中的陈述,雷礼全完成当天的出差任务后,一般是需要向段某提供检验报表的,如果段某已下班则次日上班后雷礼全再交给他,由于雷礼全是住在公司内的员工宿舍,所以他回公司后都会进行电子考勤,故雷礼全检验结束后返回公司也是其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阶段和合理活动。因此,雷礼全的情形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并不符合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的情形,立家卫浴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立家卫浴公司又主张,雷礼全发生交通事故是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其主观存在过错。本院认为,工伤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不以职工对于受伤不存在过错为认定前提,只要职工符合法定情形就可予认定为工伤,排除工伤认定应严格依循《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即使雷礼全在交通方式的选择上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影响对他的工伤认定。立家卫浴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南海区人社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佛山市人社局经审查后对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予以维持,实体处理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立家卫浴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咏章审 判 员  潘华容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静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