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仁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仁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979号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为南昌市昌北开发区庐山南大道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校5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31815B。法定代表人:刘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艳,女,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杜仁强,男,汉族,1985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新建县。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仁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