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小红、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红,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红,女,汉族,1959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经理。刘小红申请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刘小红违约金等15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小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的(2014)西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