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宗刚、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刚,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645号申请人:陈宗刚,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滨州市惠民县。被执行人: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19054X,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渤海十一路以西路北。法定代表人:陈民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宗刚申请执行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责令其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工商,不动产,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宗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距立案之日已超过三个月,经询问申请人陈宗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德新 来源:百度搜索“”